张伟看到王娟走了之后,嘴角笑了笑,然后又朝着外边说道。
“莉莉,你进来一下。”
还在工位上整理材料的黄莉莉立马回应道,
“好的师傅,我这就来。”
不一会儿,火急火燎地黄莉莉也跑到了张伟的办公室中,表情焦急的问道。
“师傅,您找我?”
张伟示意黄莉莉坐下喝喝点水缓一下。
“是的,我找你过来就是有事情跟你一起商量一下。”
“其实这个案子,我感觉反倒是没有太大的难度比起我们之前所遇到的案子。”
“如果真的办下来,我估计会捞到一大“水鱼”!”
黄莉莉,笑着回道,
“是的,是我大概晓得您的意思。”
“那,我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张伟两手撑着脑袋思索了一番之后,对着黄莉莉回道。
“二审快开庭了,你主要关注一下网上对这这一块的舆论怎么样。”
“行,早点去弄吧。”
“要是有消息,尽早告诉我!”
就当黄莉莉起身往外走的时候,张伟突然叫住她,
“对了,我还想你探讨一个事情。”
黄莉莉一脸疑惑的回道。
“师父,您想要探讨的是什么呢?”
张伟露出了神秘的笑容,而后笑嘻嘻地问道,
“这个问题的探讨,可能对于我们来说没什么,但是你应该来说也没什么。”
“就是我国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你试着主要讲一下。”
黄莉莉听了之后先是愣了一下,然后笑着回答,
“唉,师傅我以为是什么呢,好的,我来告诉一下您吧。”
“一般像在刑法里面通常只就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只是强奸妇女行为的犯罪。”
“所以她放在客体上就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就是传统四要件,”
“但是,按照阶层论的话应该就是法益,也就是这个性的自主权。”
“一般主体肯定是男的,因为女性不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可以构成这个罪的共犯,比如说女的作为媒介就是让其实施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但是如何剥夺的性自主权在没有da等直接证据,”
“会考虑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现场遗留物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等进行证据来判断这个是否侵犯其性的自由意志。”
张伟听完后连连点头,
“按照实际的来看接触情形,你觉得是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认定强奸罪呢?”
黄莉莉思索了一会儿后,对着张伟说道,
“您是想说具体的既遂要件是吧?”
“是的,这种还是比较多的。”
“但是更多通说是插入说的观点吧。”
“什么蹭蹭亲亲抱抱这些我认为是不构成的,要么就是一个强制猥亵或者是强奸罪的未遂吧。”
“师傅,您觉得我这样讲没错吧?”
张伟点了点头回道,
“是的,你说的这个没错。”
待黄莉莉从办公室走后,张伟开始在网上翻找着相关材料,
毕竟他从一开始就觉得这个案子像是怕骗婚案,
特别是女方及女方家属一系列的行为更加印证了张伟的种种怀疑。
按照常理来说,如果一个女孩被侵犯了,或者又是其他什么的。
应当是对这个男孩恨之入骨,或者哪怕不会与其交流。
但是从案发一直到女方极其家属的种种行为,一切都看似不是那么的正常。
正常的人怎么会做出后边被强奸了,还要协商一起结婚?
应该是报案或者是什么其他的等等种种行为。
所以就有一个最大的可能性。
因为女方本来就想骗婚拿彩礼防止写自己的名字,那因为房产加名之后就半套房就到手了,
然后结婚之后几个月就离婚,然后拿着彩礼和半大房走人。
但是,碰巧男方有个姐姐的警觉性非常之强,想要通过拖延的方式看看这个女孩是不是有诚意,真的要嫁人还是骗婚?
所以这个女孩子便察觉到到钟磊的真实意图。
想要以落袋为安的方式,在男方的婚房里闹,然后报警。
在这个时候女方想通过调解把钱和房子都拿到手,而且还不用嫁人。
张伟想到这这里的时候,脑子里另一个信息再一次跳出来。
那就是女方和她的妈妈在车里的那段录音,所以就再一次印证了张伟的想法。
就是想用个名义办个婚礼和结婚证。
但奇葩是女方想直接住娘家,结果男方的姐姐还拖延了一下,就想博弈一下,到这个时候女方一咬牙就告了强奸。
毕竟按照现在目前华夏的对这一类案件的认定。
只要女方报警了,喊了不管男的是不是干了这个事情,管你三七二十一,先拘了再说。
所以他们侦查机关就先把南方给抓了起来,而且不等鉴定结果就认定男方强奸你要起诉到法院。
之后就按照华夏特殊的制度,还会跳出一个调解的程序。
毕竟职业骗婚团队只想谋财,并不想真正把人送进去,但是他们遇到了钟磊这样的愣头青。
这人真刚是她们所想不到的。
直到现在他们女方及家属幻想的应该就是不想让男方入狱,想让男方交钱换取所谓的谅解,然后给个缓刑之类的。
这样的话简直是两全其美,相当于连结婚证都不用拿了,直接从男方那边拿走一大笔钱走人。
所以……现在的情形是!
这个钱还没有完全到手,还没有完全榨干这名可怜男人的价值。
所以才有了后面房产假名以及后续的彩礼的支付问题。
的确在这种打法,面对一些普通的男孩子,可能很容易就就妥协了来自就或者想着花钱消灾。
所以他们也没想到面对了钟磊如此的硬骨头。
现在一下子放到整个社会公众面前,真的是让他们可能也想象不到。
但是从侦查机关及法院的一系列骚操作来看。
因为拖到这种程度走正常的程序中,得输掉官司的可能性也占80%以上。理由是所谓的二审法官不愿意得罪一审法官。